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有何救济方式?
时间:2013-08-15 09:39:0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810次
如果对伤残鉴定结论不认同,应该如何救济?一般有两种救济方式:一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二是通过质证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重新鉴定的情况包括:第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
如果对伤残鉴定结论不认同,应该如何救济?一般有两种救济方式:一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二是通过质证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重新鉴定的情况包括:第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第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原来的鉴定结论便不再采用。 通过质证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二是有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鉴定人。这有两点值得当事人注意,一是聘请费用由申请方负担,而且最终并不由败诉的人负担;二是为使法官信服本方的意见,就必须聘请比鉴定人更专业、更权威的人员。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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