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向谁索赔
时间:2013-08-13 16:41:2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765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条规定有两种责任形式,即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和雇主与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雇主的替代责任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列雇主为被告,由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确定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雇主与雇员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二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三是雇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不是对具体交通肇事行为存在过错,而是表现在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上具有疏于注意的过错。而雇主与雇员的连带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的连带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只具有轻微过失的,不能确定驾驶员为被告并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驾驶员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行为,就应适用连带责任的条款确定责任主体,由驾驶员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受害人为了保证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一般都直接把雇主和雇员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是一个诉讼技巧,可以避免法庭上雇主和雇员互相推诿,省去庭下调查取证的一些麻烦,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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