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向谁索赔
时间:2013-08-13 13:28:0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杨 娅 点击: 847次
被盗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向谁索赔?这是现实中我们会碰到的一个问题。 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机动车辆被盗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已经中断了对该机动车的支配权,当然也丧失了对该机
被盗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向谁索赔? 这是现实中我们会碰到的一个问题。 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机动车辆被盗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已经中断了对该机动车的支配权,当然也丧失了对该机动车的运行利益,这种情形下显然不应再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当赔偿责任。从民事侵权理论上说,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既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不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 《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又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执行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车辆被盗后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该注意的是,该批复中虽然仅指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该批复的精神,推而及之,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也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文中所提的“肇事人”通常是指盗窃机动车的驾驶人,但也有时是盗窃机动车的人在窃得后让他人驾驶,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盗窃人应当是赔偿义务人,对于驾驶人,则看其在驾驶时是否明知该车辆为盗窃车辆,如果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车为盗窃车辆,则该肇事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按照雇员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责任的原则处理。如果驾驶人明知所开车辆为盗窃车辆还驾驶,则应当与盗窃者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被害人来说,如因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肇事而受到伤害,可能在段时间内难以获得肇事人的赔偿,此时,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由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事后保险公司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