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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10%

时间:2023-08-23 09:17:10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321次
最高院典型案例: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10%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

最高院典型案例: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10%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本案中,受害人雷某因交通事故致其人身损害,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一审法院以雷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其因伤残可能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认定雷某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10%,并以此计算雷某海、高某芳、雷某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雷某诉新思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可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10%

案件索引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8民终1114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本案中,受害人雷某因交通事故致其人身损害,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一审法院以雷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其因伤残可能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认定雷某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10%,并以此计算雷某海、高某芳、雷某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6日,雷某乘坐的段某锋驾驶的陕EC xxxx/陕R xxx×车,追尾撞上熊某强驾驶的鄂H xxxx×车,造成两车受损、雷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段某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熊某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雷某海、高某芳系雷某父母,雷某瑶系雷某之女。诉讼中,人民财保渭南公司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但被扶养人生活费只能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雷某虽鉴定为十级伤残,但其并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相关证据,不应支持其父母及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裁判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故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序为10%,被侵权人应按10%的赔偿比例,赔偿雷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4392.60元。判决:一、人民财保荆门公司赔偿原告雷某经济损失93410.96元;二、人民财保渭南公司赔偿原告雷某经济损失49162.23元;三、驳回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民财保渭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本案中,受害人雷某因交通事故致其人身损害,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一审法院以雷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其因伤残可能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认定雷某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10%,并以此计算雷某海、高某芳、雷某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人民财保渭南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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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事故赔偿诉讼实务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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