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都住在北五环外的一个小区,上班地点也比较近。两人商定王某搭李某的车上班,每月分摊一半的用车费用。
2013年1月,李某驾车搭载着王某,在上班路上与陈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中王某头部受轻伤。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王某认为李某收了费就应当保证他的人身安全,因此将李某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的各项损失约5000元。 南京交通律师认为,车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依法不需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是负事故全责的陈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100%赔偿责任。拼车发生交通事故,仍然适用《侵权责任法》与《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定,由对事故具有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应排除无过错的拼车车主的赔偿责任。依据“过错原则”,若拼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外人员受伤,且拼车方负一定事故责任,则应由事发时的驾车人员来承担。 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南京交通律师建议参与拼车的双方通过签订书面的拼车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不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方式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以此作为对抗第三人的抗辩理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仍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但双方的约定可作为事后追偿的依据。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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