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清除或排除妨碍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2、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交通警察指出后当事人当场粘贴或悬挂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3、驾驶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及时提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经查询当事人确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4、在城市市区道路行驶(城市快速路除外),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5、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令标志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杨 娅) |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