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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 受害也必须承担责任

时间:2013-07-16 07:21:23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799次
6月28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铜鼓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骑自行车的原告汪贵

6月28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铜鼓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骑自行车的原告汪贵12万元的损失。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何佳梅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中的70%,共计25.1万元,由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

    2012年10月9日,原告汪贵骑自行车在铜鼓县城定江十字路口等红灯,当行人红灯亮起几秒后,有6名行人依然我行我素,结伴闯红灯。见此情景,骑自行车的汪贵连忙紧随这6个人后面闯红灯过马路。当汪贵等一行人快要穿过马路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疾驶而来,与走在行人最后面的汪贵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汪贵受伤。

    随后,汪贵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住院治疗86天,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近10万元。此外,事故造成汪贵偏瘫,颅脑损伤,智力低下,需要终身护理。经江西省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贵偏瘫构成甲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一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构成十级伤残。综合各种因素考虑,认定汪贵劳动能力丧失了70%。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何佳梅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汪贵负次要责任。何佳梅在赔付了5.5万元医药费后拒绝再支付其他费用,双方协商不成,汪贵遂将何佳梅起诉至法院。因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遂把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汪贵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7.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何佳梅驾驶机动车辆致使原告汪贵身体受到伤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该县财产保险公司投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内,故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考虑汪贵在本次事故中闯红灯,亦有过错,依法可以适当减轻何佳梅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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