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孟先生与孙女士2012年4月份协议离婚,双方在民政局约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归孟先生所有,因为买房时孟先生为讨孙女士欢心,故房产证上只写上孙女士一个人的名字。离婚后,孟先生忙于工作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3年6月,孙女士又将房屋以价值二十万元卖给了蓝女士,蓝女士在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后,孙女士以房屋不是自己为由拒绝协助蓝女士办理过户手续,蓝女士遂将孙女士起诉至法庭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孟先生得知消息后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认为房子属于自己所有,要求法院驳回蓝女士的诉请。 庭审情况: 庭审中,孟先生向法庭出具了一份民政局盖章的离婚协议,协议明确了房屋归孟先生所有。孙女士同时认为是因为离婚心怀不满,故意卖房为的是报复孟先生,自己无权买卖他人房屋,故卖房协议应当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孟先生与孙女士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归孟先生所有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严格履行,不得随意撤销,但双方离婚后,孟先生没有及时主张权利,请求变更房屋过户手续,致使孙女士以合理价格将房屋卖给蓝女士。另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本案中的房屋房产证上明确记载房屋属于孙女士所有,同时蓝女士在买房时已经获悉了孙女士已经离婚并查看了离婚证,因此,蓝女士在买卖房屋时主观上处于善意,客观上也足以判断房屋属于孙女士所有,孟先生及孙女士也并无证据证明蓝女士存在恶意,故蓝女士与孙女士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当合法有效,至于孟先生的损失,其可向孙女士主张返还出卖房屋所得钱款。综述,法院遂作出孙女士须协助蓝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判决。 钱丽霞律师点评:离婚后应及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不能怕麻烦拖延办理,否则真正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时损失无法挽回,向前妻或前夫再追索还要通过诉讼解决,既浪费精力又金钱。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钱丽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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