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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关于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规定

时间:2013-08-13 14:07:16来源:本站 作者:钱丽霞律师 点击: 953次
1、德国《离婚法》不承认协议离婚,法律规定:只在经婚姻一方或双方申请、由法院判决后,方得离婚。婚姻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解除。 德国《离婚法》奉行破裂主义,即可以请求离婚的唯一理由是
        1、德国《离婚法》不承认协议离婚,法律规定:“只在经婚姻一方或双方申请、由法院判决后,方得离婚。婚姻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解除。”
德国《离婚法》奉行“破裂主义”,即可以请求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认定婚姻破裂的标准应包括“分居”的客观情况和双方不愿再重新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思。法律规定,如果婚姻双方分居一年并且双方均申请离婚或申请相对人同意离婚,则推定婚姻破裂;如果夫妻双方3年来一直分居生活,则推定婚姻破裂。
       为了防止离婚请求人滥用破裂主义而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或另一方配偶的利益,法律对“破裂主义”的离婚制度又作了三项例外规定:
       一、婚姻双方分居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准离婚;
       二、虽然婚姻已经破裂,但基于特别理由,为了维护该婚姻所产生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维持婚姻必要的,不得离婚;
       三、虽然婚姻已经破裂,但由于特殊的情况,离婚对反对离婚的配偶过于苛刻,且权衡离婚请求人的利益而有维持婚姻的必要的,不得离婚。
       2、德国的初级法院中设置了家庭法庭(也称家庭法院),专门管辖有关婚姻(离婚)、亲权或亲子间与夫妻间的抚养、夫妻财产制等各种案件。离婚之诉由夫妻共同居所地的家庭法院管辖。家庭法院可以根据离婚配偶一方的要求,对婚姻的解除和离婚后果问题包括赡养、监护、夫妻财产分割等同时做出判决,只有特殊情况下允许分案处理。
        (本文摘自:南京离婚律师钱丽霞关于国外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整理笔录)
(责任编辑:钱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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