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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与当事人订立委托协议及注意事项

时间:2017-09-26 15:19:2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许光律师 点击: 844次
南京婚姻律师与当事人订立委托协议及注意事项

  南京婚姻律师与当事人订立委托协议及注意事项

  一、协议签订问题

  1、律师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前,应详细了解委托人是否已聘请其他代理人,如已有其他代理人的,律师可考虑是否还接受委托。

  2、律师与当事人可以就案件具体代理事项、内容、期限、收费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共同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3、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议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一份交律师事务所保存。

  4、-般情况下,考虑到离婚纠纷涉及当事人特殊身份伦理关系,且婚姻家庭类案件委托人情绪波动较大,故不建议律师接受特别授权代理,接受一般授权代理较好。

  5、律师在接受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委托人,尤其要注意委托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应与其法定监护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6、建议委托代理协}义中可以明确约定:在律师已与委托人办理完毕委托代理手续的,律师开始法律服务工作后,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或自行撤诉的,或对方当事人撤诉的,律师费用如何结算。

  二、订立委托协议及注意事项

  1、委托人要求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代理律师应当首先了解有关情况,并分析委托人所委托案件的管辖法院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是否符合我国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条件,如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告知当事人有关规定,并提供其他解决纠纷途径。

  2、律师需要注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得接受委托人申请再审的委托。但若委托人仅就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内容希望申请再审的,律师可视具体情况接受委托。

  3、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项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中国法院只能承认离婚判决中离婚的效力,不承认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的承担及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

  4、律师在咨询中发现离婚纠纷的委托人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且自上一次诉讼终结未满六个月的,应告知委托人待六个月期间满后再起诉。但若律师在咨询中发现上次离婚诉讼终结后又发生新情况、新理由的,可接受离婚诉讼委托,同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有关法律规定及未满六个月再次启动诉讼的法律风险。

  5、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对所承接的法律事务结果作出承诺或保证。

  6、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因发生特殊情况,承办律师不可能继续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由律师事务所及时调整承办律师,或就终止合同一事进行协商。

  7、接受委托后,委托人要求律师提供虚假证据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律师应当拒绝继续代理,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记录在案。

  8、律师接受委托人,可以提醒委托人如本次起诉属于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如对方当事人答辩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判决不离婚的可能性较大。同时告知委托人存在法院可能会驳回其诉讼请求的风险。

(责任编辑:南京许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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