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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婚姻律师许光解读: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如何平衡

时间:2018-08-22 13:06:01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点击: 612次
权威婚姻律师许光解读: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如何平衡

  在南京婚姻专业律师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张某(女)因怀疑丈夫陈某(男)有外遇,遂拿着丈夫的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到电信营业厅要求打印陈某的通话清单,一开始营业厅以通话清单属于客户隐私为由予以拒绝,但在张某威胁要以营业厅侵犯其知情权起诉后,营业厅为其打印了陈某的通话清单。陈某发现张某打印了他的通话清单后,以张某和电信营业厅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张某和营业厅告上了法院。

  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律师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隐私权和知情权是相互博弈、相互对立的两种权利,处理好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对于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十分重要的。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对于对方不得有故意的隐瞒和欺骗行为。因此,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行为,要求一定的知情权,以维护婚姻的安全和稳定,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是,夫妻之间虽然缔结了婚姻关系,仍然属于相对独立的个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而隐私权显然属于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中的一种。夫妻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男女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缔结婚姻关系意味着双方财产共享、共同居住,因此也必然在生活中分享很多对方的隐私信息;但双方在对外交往、个人财产和工作生活中,也应当保有一定的个人空间,夫妻之间没有任何秘密或者用各种手段随时“窥探”对方的隐私会让人感到极大的心理压力,从而破坏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

  因此,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应该具有一种平衡关系,符合以下的标准:(1)夫妻双方应该将对方看成是平等、独立的个体,尊重对方个体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2)夫妻护肤忠实义务,对于知晓对方的隐私不得对外扩散和宣传,彼此坦诚相待,在涉及夫妻生活的重大问题上,不能隐瞒和欺骗;(3)不得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在本案中,虽然张女士打印了丈夫的通话清单,但只是用于查证其是否存在外遇,其目的合法;而且只是查询通话清单,并未涉及到具体的通话内容,对其隐私的影响相对较小;根据比例原则,本案中张女士在知情权方面的利益远远大于丈夫陈先生在隐私权方面的利益,其为保障其知情权而有限度地获取陈先生的隐私,在合理范围之内,不构成侵权,电信营业厅为夫妻一方出具另一方的通话记录,保障张女士的知情权,也不构成侵犯隐私。

      本文由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撰写,转载须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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