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许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不少婚姻无效的案例。比如,在南京离婚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张女是先天性痴呆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十分担心自己百年之后张女无人照顾。后见邻村一老光棍年过四十仍未婚娶,遂隐瞒病情,将自己女儿介绍给此光棍王男为妻,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张女生下一个女儿,先天瘫痪不能行走,长期卧病在床,张女也生活不能自理,王男十分气愤,遂将张女赶回娘家并与之办理了离婚。张女父母又打听到另一村有一年过四十的光棍赵男,遂对赵男谎称女儿身体和智力一切正常,生下瘫痪的女儿是因为男方问题,赵男信以为真,与张女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张女又生下两个儿子,均为先天性痴呆。赵男遂以张女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判定何为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却缺乏相应的法律标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未对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划定确切的范围。 对此,南京离婚律师认为:我国母婴保健法对于婚前医学检查规定重点检查三种疾病,即: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精神类疾病。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法官判决婚姻无效的重要参考。符合这三类情况的,一般可认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先天性痴呆、麻风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婚姻质量、下一代健康和对方身体健康的疾病认定为“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并因此认定婚姻无效。因此,本案中张女患有先天性痴呆并无法治愈,符合婚姻无效的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婚姻无效并由赵男抚养两个子女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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