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时候,双方或者一方可能拥有价值不菲的婚前前或者婚后购置的房产,这个时候怎么分配房产就极为关乎到离婚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就这个问题,南京离婚专业律师许光律师结合自己多年来丰富的执业经验,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父母如果出全款帮助子女买房,并且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此种情形,该房屋应该视为对一方子女的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父母出全款的状况之下,房产的归属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如果父母只出了部分款项,而子女利用这部分款项和夫妻共同积蓄购买了房屋并且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归属是有较大的争议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法院支持非出资方诉求,将父母部分出资而购买的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婚前一方跟房产公司签订了房产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把房产判决归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但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将会一无所获。此时银行贷款尚余的款项,是作为产权方个人债务,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产的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补偿。产权登记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进行补偿,的义务和另一方是否实际参加还贷无关,只要产权登记方使用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贷款,他(她)就有义务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后,对于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并且取得了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应当视为其婚前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婚前房产在婚后所收取的房租,如果一方对房屋的出租经营管理维护,尽到了一定的义务、做出了一定贡献,那么一般认为由此产生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南京婚姻专业律师许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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