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四支付20000元定金后,因房屋价格升高,张三又将房屋转手卖给他人。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对李四状告张三买卖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张三双倍返还李四定金40000元。 汤阴县城关镇的张三新购一处宅院,正在装修,为解决装修资金不足,决定将现住的老宅卖掉。李四得知张三卖房消息后,找到张三,与张三协商后,双方于2008年9月2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李四购买张三的老宅价款12万元,李四于合同签订时交付定金20000元。2009年3月20日,张三腾清老宅交付给李四,李四将下欠款100000元一次性给付张三,双方不得反悔。2009年2月16日,王五听说张三卖房后,愿以13.5万元价格一次性付清,购买张三老宅。张三在未和李四说的情况下,又与王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天交付给王五。李四得知张三已将房屋卖掉后,遂找张三交涉,张三仅同意退还20000元,遭到李四拒绝,李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张三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张三在合同履行期内,擅自将房屋又卖与他人,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李四要求张三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符合我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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