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违约责任内涵和构成条件

时间:2017-07-29 22:43:5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553次
违约责任内涵和构成条件
违约责任首先来源于“债为法锁”这个理念,这是从古罗马人在地中海沿岸不断进行长时间的贸易活动,因此累积了数量庞大的商事交往、商事诉讼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立法经验,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债权理念。在罗马法中,债权是法律的一个核心的概念和范畴。为保障法律顺利实施,就要保障债权顺利地得以实现和履行。虽然罗马法已经不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诸法系,但是这些法系都吸收了古罗马法的精髓和精华,将“契约应严守”原则、“契约神圣”原则,融入了血脉。这些原则的内容体现在,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享受合同的权利。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必须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要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合同法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一旦形成合意,并且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则这种合意就成为合同,从而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债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债务人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那么债务将失去法律上的履行手段,而沦为一个虚幻的概念,无法实现法律保护公民和法人合理权益这样的一个重大的目的。违约责任作为债务人实施违约行为后,债权人或合同相对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性保障措施,同时也是双方根据其合意订立相关合同时,保护双方合理的预期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那么构成违约责任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
首先,构成违约责任要求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或者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吧,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守约方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或者至少不能完全实现,为了保证守约方的利益,其有权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个要件是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对方违约而造成不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的大小也是判断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重要的依据之一。
第三个要件是必须存在对合同相对方损害的后果。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没有对守约方造成实际的损失或者预期利益的损失,那么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不存在违约责任。当然,如果违约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又约定了违约金的,违约金的给付并不一定要和实际的损失完全相等,也可以在适当范围内高于实际的损失额度。
第四个要件就是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违约人的这个违约行为必须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损害后果,如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或者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则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文章由南京合同律师许光律师撰写,转载须注明出处。点击许光律师 获取咨询联系方式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1)
踩一下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