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涉及交易、过户、登记等诸多环节,属于重大民事行为,如果仅凭借转帐凭证,交易过程违反常规,法院很难支持买卖合同成立,本文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仅存在转帐记录与相关承诺,在交易过程中许多地方有违反常规,所以法院从房屋交易习惯等,认为本案的整个交易有违一般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认为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案情简介
2014年月中下旬,陈某逛街的时候到中介处找房源,此时遭遇王某某问其是否买房,并称在某某区有一套房子出售,总价135万元,陈某认为房价合理,双方谈好房屋价格为135万元,首付60万元,该款项次日被取出,第二日期发现陈某帐户内存分别存入相同60万元资金,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其让王某某写好房款收条,之后其到附近农行打款给王某某。几个月之后,黄某某告诉陈某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王某同意退还其房款并加付违约金,出具了承诺书后来发现房屋已经被查封了,所以起诉至法院,法院开庭审理时发现王某某系无民事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上海房产律师 微信ID:www8861cc)。
【法院审理】经过法院审理归纳争议焦点为:陈某与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主张的钱款是否应予返还?
法院认为:从交易经过来看,陈某自己陈述其与王某某并不相识,仅是在马路偶遇,陈某在交付首付前并未看房也未就房屋权属进行核实,在没有中介参与、且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于交易的具体内容进行确定的情况下就支付了60万元的首付款,显然有违一般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而且从陈某支付首付后至本案诉讼时已逾半年,期间也无证据证明陈某积极主张权利要求王某某履行义务,此情况也有违一般买房人的正常心理状态。其次,本案中陈某用以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证据唯有一份房款收条和一份承诺书,该两份证据中凡是涉及名字及金额的地方均按有手印,在正常房屋买卖交易中,除非出卖人不识字,一般在签字后不会再按捺手印,而本案中的收条及承诺书上却通过多处按捺王某某洋手印在刻意强调证据的真实性。最后,从常理来分析,本案涉案系争房屋位于某某区,王某某却到其他区挂牌房源,而且在亲笔出具收条及承诺书后反复按捺手印,显然有违常理。结合目前王某某行为能力的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不能排除王某某在出具收条及承诺书时存在行为能力的障碍。所以,法院认为本案的整个交易有违一般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法院按照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认为陈某在本案中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与黄浩洋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法院确定陈某主张的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难以成立,在此基础上,陈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某按照承诺书返还60万元房款、支付违约金、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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