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收到标的时的检验义务分为买卖合同有约定检验期间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两种情形。
(1)买卖合同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形:
A.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B.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C.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特别提示:
①约定检验期间包括了对标的物检验的时间和提出异议的时间在内。尽管买受人在约定检验期间检验,但是在约定检验期间过后才提出异议,不产生异议的法律效果。
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不在约定检验期间进行检验并提出异议,其法律后果视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有一个例外,就是出卖人恶意的,买受人不受异议期限制,即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在约定检验期间通知的时间限制。
(2)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形:
A.买受人应当及时[非即时]检验:及时检验是指按实际情况可能的最短时间内检验;
B.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C.买受人怠于通知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出卖人;或者买受人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或者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买受人在质量保证期内【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未通知出卖人。
特别提示:
未约定检验期间实用合理期间、2年期间(不能确定合理期间)、质量保证期间(约定质量保证期的)。
(3)检验费用由谁负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检验费用的负担合同法没有规定,一般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A.由买卖双方约定负担;
B.没有约定的,按照检验结果确定检验费用负担:标的物检验合格的,由买受人承担检验费用;标的物检验不合格的,作为损失由出卖人赔偿检验费用。
特别提示:
检验费用负担涉及买卖合同的成本,当事人还是必须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清楚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