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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签约主体

时间:2017-08-31 12:52:44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1446次
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签约主体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是,分公司的性质是否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其它组织?它又是否具有第九条所要求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就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该意见的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基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如果签约对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那么签约、履行合同基本不存在问题。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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