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是否属于买卖合同中的一项 1、货物质量保证期(以下简称“质保期”)为甲乙双方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 2、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妥善处理,并免费提供保养、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更换部分的质保期相应顺延。乙方履行的保修义务,以双方书面确认的记载为准。乙方不履行保修及售后服务或履行保修及售后服务后货物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虽对货物维修、更换 次以上,货物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正常运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或更换,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3、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仍应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售后服务。 违约责任 1、乙方延期交货的(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各个时间节点到货、进行安装、调试、培训等),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违约金,但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延期交货超过 日或乙方明确表示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初步验收后,乙方所交货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及时补足或更换;不能补足或更换的,造成甲方不能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补足或更换货物造成延期的,乙方应承担本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3、安装调试后,货物存在缺陷或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处理;安装调试造成延期的,乙方应承担本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4、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及时处理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 5、甲方按照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日内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货款,并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自甲方解除合同之日起,货物的保管、运回等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6、甲方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延期支付合同的违约金。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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