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6年4月8日,画家邓某将自己的一幅画出售给陈某,但双方约定等到4月15日办完展览后再将画交给陈某。4月12日,邓某又将画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乔某,而乔某不知邓某先前已将画卖给了陈某。事后,陈某得知乔某和自己一样也买了画,两人都主张画的所有权,各自有理。 最终,两人都将邓某作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定乔某拥有此画品的所有权。 【案情分析】 乔某最终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本案涉及占有改定及善意取得两个法律问题。所谓占有改定,是转移动产所有权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需要,经受让人同意继续占有动产,而动产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 本案中,邓某将画卖给陈某,约定由邓某占有该画至展览结束,就是占有改定。这种情况下,该画的所有权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起转移给陈某,即此时陈某是该画的所有权人。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法律问题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本案中,邓某将画卖给陈某并约定占有改定后,陈某就是该画的所有权人,邓某无权再将该画卖给其他人。而受让人乔某不知该画已不属于邓某所有,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因此他可以最终享有该画的所有权。至于陈某的损失,可以要求邓某赔偿。 【律师解析】 个人交易时,如果出现案中雷同的情节,不必惊慌。在物品交付买卖的过程中总有先后顺序和法定干预的情节。如果一个物品先承诺给一人,后又卖给另一人。这种时候关键要看,第二个购买人是否对前一交易知情。如果知情,那么后面的购买行为就非善意取得,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