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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五条释义

时间:2017-09-19 10:01:2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606次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五条释义
第三百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规定。
  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技术与技术输出国或者技术引进国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称为技术进出口合同。
  近几年,随着我国对外科学技术交流的发展,我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不仅从国外引进技术,并且也向国外输出技术。其所借助的法律形式是订立技术进出口合同;因此,在合同法起草中,有的人提出,制定《技术合同法》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技术进出口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规定,这次制定合同法,应当把技术进出口合同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加以规定。对此。合同法草案曾就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内容作出规定,如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合同法(草案)曾对订立技术引进合同的情形、技术引进合同的申请和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技术引进合同的内容等作了规定。在对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后,许多部门和同志认为,技术进出口的情况比较复杂。订立技术进出口合同,虽然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但对涉及产业发展或者国计民生的重大技术进出口合同,还要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加以规范。技术进出口实质上是技术转让,当事人在订立技术进出口合同时,对涉及技术转让的问题,可以依据合同法中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涉及技术进出口的管理问题,依据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本条规技术进出口是跨越国境的国际间的技术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技术引进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者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技术。由此可见,位于一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位于该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是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技术,都属于超越国境的技术转让行为。但是,在一国境内,该国自然人和法人与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该国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不属于国际技术转让,而属于国内技术转让。技术进出口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境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跨越国境的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进出口合同适用本合同法的规定。本合同法总则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规定以及附则中的规定适用于技术进出口合同。本合同法分则中对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和对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适用于技术进出口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目前,我国有关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进口的技术必须先进适用,并且应当符合以下一项以上的要求:(1)能发展和生产新产品;(2)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或材料;(3)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源;(4)能扩大产品出门,增加外汇收入;(5)有利干环境保护;(6)有利生产安全;(7)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8)有利扩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技术进口合同应当订明以下事项:(1)合同名称;(2)引进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引进技术达标考核检验的标准、期限、措施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4)引进技术的保密义务,改进技术的归属和分享;(5)价款或者报酬总价和备份项价格,以及支付方式;(6)违约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7)争议的解决办法;(8)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必须及时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机关批准后生效,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审批机关没有作出决定的,视同获得批准,合同自动生效。技术进口合同的期限应当与受让人掌握引进技术的时间相适应,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不得超过10年。技术进口合同的转让人不得强使受让人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下限制性条款:(1)要求受让人接受与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2)限制受让人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让人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6)限制受让人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8)禁止受让人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9)要求受让人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当事人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经过咨询论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在签订技术进口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当事人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当转让人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时,要特别注意母公司与子公司对技术所有权的关系以及其法定地址,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定地址不同;适用法律也不一样。(2)转让人提供的技术内容应把技术参数(技术指标)、技术资料清单、日期等都明确具体地写在合同之中。合同应规定在中国境内受让人享有制造、适用和销售产品的权利,并且一般不应限制产品的出口地区。(3)技术转让费是否合理,转让技术的报酬一般与技术的水平以及实际获利的程度,即技术的效益相适应。(4)在规定费用支付方式时,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应当注意规定一个国家的一种货币,还应注意货币汇价的变化情况。(5)在签订保证条款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让人保证自己是所转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6)在规定不可抗力时,要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发生不可抗力后应办理的手续以及处理方法。(7)注意规定纳税的问题,转让人从受让人取得收入,应当依法在受让人所在地纳税。如果双方国家间订有税收协定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8)适用法律条款中,一般应规定适用中国法律。规定仲裁条款的,仲裁地可以规定在中国,也可以规定在第三国。
  我国技术出口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我国的对外政策,维护国家利益,不危及国家安全,有利于维护我国技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2)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3)符合国际技术贸易的原则,维护我国在国际技术市场上的信誉。(4)遵守我国出口技术项目审批制度。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中国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根据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援助等方式向国外提供国家秘密技术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秘密级技术出口,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审批;机密级技术出口,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审查后,报国家科技部审批;绝密级技术出口,由国家科委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秘密技术出口。经批准出口的国家秘密技术,由审批机关核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批准书》。出口国家秘密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者变更其内容。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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