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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释义

时间:2017-09-19 09:42:3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597次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释义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包括购买研究必需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材料、能源、试制、安装以及情报资料等项费用。研究开发经费是委托开发合同履行所必需的费用,一般应当在合同成立后,研究工作开始前支付,也可以根据研究的进度分期支付,但不得影响研究开发工作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结算办法。合同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人应当如数返还。如果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包干使用,那么结余经费应当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人自行解决。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结算办法,可以按照包干使用的办法,处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支付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与研究开发经费不同,它是研究开发人获得的劳动收入。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第二,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

  委托开发工作是研究开发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只有委托人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以及研究开发人所要求的必要的技术背景资料和数据,并作好必要的协助工作,研究开发人的研究开发才能更好地满足其要求。因此,合同成立后,委托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研究开发工作必要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的义务。但是,委托人为研究开发人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完成协作工作,只是为开发工作提供的辅助性劳动,不能因此认为是参加了开发研究,将委托开发合同变为合作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委托人还应当应研究开发人的要求,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但应以研究开发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为限。

  第三,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开发合同履行后,委托人享有接受该项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这也是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期接受这一成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时间或者期限,便于合同及时履行。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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