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人应当协助贷款人监督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此规定是要求借款人订立合同时履行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使贷款人能根据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但是,现实中,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不可能总处于订立合同时的状态,其经营状况会随着市场供求等因素不断变化,而这种变化又会直接影响到其财务状况的好坏。所以,为了保证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借款,借款合同成立后,贷款人也需要在能够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行使一定的监督权。金融机构还需要对所提供的借款进行跟踪检查,以防止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本条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这样贷款人就能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其借款的使用是否盈利,偿还借款的能力是否受到影响,以保证借款的合理使用和良性循环。此外,贷款人还可以协助借款人发现借款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借款的使用效益。 除了贷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主动对借款人进行检查、监督外,借款人还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有关财务及盈利计划,会计、统计报表等内容。这些资料能真实的反映借款人现阶段的生产经营及财务资信状况,有助于贷款人正确、全面地做出判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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