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释义】本条是对撤销权的行使效力的规定。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应为形成权,一经撤销权人行使即发生效力,使赠与关系解除。在赠与的财产未交付时,赠与人可以拒绝赠与;在赠与的财产交付后撤销赠与的,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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