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招标投标买卖的规定。 招标投标买卖指招标人公布买卖标的物的出卖条件,投标人参加投标竟买,招标人选定中标人的买卖方式。招标投标买卖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出卖人,又可称为招标人,竞买人,又可称为投标人和买受人,又可称为中标人。招标投标除可作为一种特种买卖形式外,还适用于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服务等合同的订立。 招标投标买卖的程序,可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招标时,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为要约。投标应当表明竞买金额,投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告说明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开标。开标后,招标人组织评标,按评标结果定标,确定中标人,定标为承诺。与同为竞争买卖的拍卖不同的是,拍卖以最高应价者确为买定人,而招标投标买卖的中标人不一定是出价最高者,招标人综合衡量投标人条件选择中标人,或许使出价较低者中标。招标人定标,招标投标买卖成立。 招标投标买卖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重要的买卖形式,尤其在大宗定货和政府采购中能够发挥有益的作用。招标投标买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应当依法加以具体规范。考虑到有关部门正在起草与招标投标有关法律的情况,本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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