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的规定。 本条是参考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出的规定。它表明在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虽然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标的物风险,但并不影响因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如请求损害赔偿。 在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前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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