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合同法第一百条释义

时间:2017-08-03 16:29:3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1845次
合同法第一百条释义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约定抵销的规定。
        约定抵销,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都是将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但两者有不同,主要表现在:
        1.抵销的根据不同
        法定抵押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
        2.对抵销的债务的要求不同
        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比如可以约定以煤炭抵销运输费,以二级大米抵销一级大米。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尽管不同,但一般说来,他们的价值基本相当,比如以1500公斤特级苹果抵销2000公斤一级苹果。
        3.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
        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
        4.程序要求不同
        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
        约定抵销使交易活动更加灵活,对当事人也更为便利,但当事人约定抵销必须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防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同意抵销的表示。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3)
踩一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