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合同法第八十九条释义

时间:2017-08-03 14:19:1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558次
合同法第八十九条释义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应当适用有关条款的规定。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不得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第七十九条)
        二、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时,从权利和从债务一并转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但该从权利和从债务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六条)
        三、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不影响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四、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三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第八十七条)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0)
踩一下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