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提前履行属合同的变更。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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