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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应了解对方经营主体资格

时间:2017-07-20 17:06:09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581次
签合同前应了解对方经营主体资格

     近期,新疆多地发生骗子谎称自己有工程项目,利用虚假合同借机向受害人收取高额保证金的诈骗案件。近日,记者从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和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了两起典型的这类案件。

 

    假冒“高层”骗取合同保证金

 

    艾某是无业人员,但他经常以“石油公司高层领导”、“工程项目老板”等身份出现在别人面前。2004年8月,艾某曾因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艾某仍不思悔改,继续行骗。

    2013年5月,艾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赵恒,赵恒被艾某石油公司高层领导的虚假身份所迷惑,与之签下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艾某所在的公司将设备、厂房大检修工程包给赵恒,工期90天,动工时间为2013年8月1日,工程造价3200万元。之后,艾某又以工程需交保证金、给工人购买服装、租赁房屋为名,向赵恒索要现金共计26万余元。

    然而,直至当年10月下旬,赵恒也没有发现艾某所说的工程有要动工的迹象,于是找到艾某所说的公司查实。经该公司核实,赵恒与艾某所签的合同上甲方印章系伪造,且工程项目并不存在。赵恒遂将艾某起诉至米东区人民法院。经法院查实,艾某利用这种方法仅仅一年的时间就实施诈骗6起,数额高达9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企业工作人员,虚构工程项目,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承包合同为诱饵,多次以工人工资、保险费、进场费、服装费、保证金、房屋租赁费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14年10月24日,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艾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复印图纸假冒工程诈骗40万

 

    无独有偶, 10月31日,无业人员王强被乌市头屯河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

    2013年12月,王强在某建筑公司的办公桌上看到了一张工程图纸,并以“对此项目感兴趣”为由向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借走图纸。随后,王强将该图纸复印后,又以“暂时没有钱,无法承包”为由,将图纸归还至该公司。拿着复印件的王强,打起了歪主意,想用它赚一笔。

    通过别人介绍,王强认识了李明。一番谎言后,李明信以为真,王强趁机向李明索要工程保证金40万元。李明便给王强转账40万,两人随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工程在2014年4月开工。在李明心生怀疑反悔后,王强以种种理由搪塞李明不予退还保证金。直至今年8月,工程仍迟迟未开工,李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王强无相关工程建设的资质,所称的项目也并不存在。

 

    签合同时需谨慎

 

    就怎样预防不法人员利用工程合同实施诈骗?乌市米东区法院法官安翔提醒市民:现在的大项目都是经过正规程序招投标等方式承包,不可能以个人身份来签合同。在签合同以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存在,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

    其次,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真实有效。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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