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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时间:2017-09-10 22:06:5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649次
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
  (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提示】
  ①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责任编辑: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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