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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的比较

时间:2017-07-14 14:25:5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669次
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的比较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国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根源在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不足以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有必要让民间和市场的力量参与到养老保险这一全民的事业中来,两者的共同点都在于提高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使人们不致因为退休年老而丧失生活质量。企业年金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存在较多的相似之处,如都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都存在职工个人账户,都是在职工退休后领取。两者存在一定的联系,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前提是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如果企业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足费用,企业是不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

 

但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借助国家的力量实施,企业年金借助的是社会和市场的力量,两者可以说是各自都有自己存在的本质价值和属性,企业年金从本质上而言不同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其不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也不属于商业保险,而是企业给予职工的一种特殊的福利待遇。两者的区别在于:

 

1.保障的目的不同。

 

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在被保险人退休之后向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企业年金的目的则是在此基础上提供补充给付,使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不至过多下降,保障的层次显然不一样。

 

2.缴费的主体不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除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之外,还有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滞纳金以及其他收入等。而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交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另外,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非全部由本企业员工享有,而是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而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全部由本企业员工在退休后享有。

 

3、经营的特性不同。

 

基本养老保险的主体是国家,由政府指定专门职能部门主办,并以法令法规作后盾,具有强制性、垄断性和统一性,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参加,其保障方式和程度都是标准化的,而企业年金则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业绩、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等情况自愿设立的,经营的主体可以是企业自身、保险公司或信托基金等,它们互相竞争,由企业选择,保险计划呈现多样性和差异性。

 

4.保障的力度不同。

 

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将面临行政责任,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强制征缴。所以基本养老保险涉及公法关系,如果企业不给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双方发生争议,职工必须循行政途径解决,而不能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而企业不参加企业年金保险不用承担任何行政责任,企业年金不涉及公法关系,职工可以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双方的争议。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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