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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优先购买权的适用除外

时间:2017-09-15 11:01:0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685次
股权优先购买权的适用除外
股权转让优先权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能行使。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以下情形排除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1、股东之间有偿转让股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权转让优先权的设立就是为了保证有限公司人合性的本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并不会损害有限公司人合性,故此时就没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余地。
2、股东之间赠与。和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一样,该股权在股东之间流动,并不会破坏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故此时排除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3、继承行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公司章程无例外规定的情形下,其合法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就排除了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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