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网

企业设立、融资、清算阶段的刑事风险

时间:2017-07-12 10:49:18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许光 点击: 728次
企业的设立和清算如同人的出生和死亡,要做到善始善终,企业家应尽量去掉浮躁、消除任何可能存在的隐患。在设立和清算环节,企业容易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罪名

(一)企业的设立和清算如同人的出生和死亡,要做到善始善终,企业家应尽量去掉浮躁、消除任何可能存在的隐患。在设立和清算环节,企业容易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罪名。其中,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引起企业家们的重视。事实上,公司法对企业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越来越低,企业家应避免弄虚作假、制造泡沫经济而给企业埋下隐患。

 

(二)避免因融资而倒下

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资金起到如同血液般的作用。但是,无论是证券融资,还是银行贷款,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否则,很可能触犯刑律。民企老板触犯刑律成因较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的人不在少数。在融资环节频频犯罪,反映出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导致出现了不惜以犯罪手段进行融资的现象。市场缺乏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民间资本难以健康发展,是企业家因找钱倒下的部分外部原因。在现今外部环境之下,企业家将行为规范在法律之内则是自保之所需。

1.违反证券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违反现行贷款融资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以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2.另外,企业在资金短缺急需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但又无法正常获取银行贷款的时候,企业可能不得不从其他渠道来寻求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家可能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极大影响和争议的东阳富姐吴英案在2012521日迎来了终审判决,吴英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然,吴英表示自己是借贷而不是诈骗,也有不少社会人士对其表示支持,但是法律在于执行,吴英违背了现行法律规定。以案为鉴,企业家应谨慎避免触雷。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许光)
房地产专业南京律师办理房屋纠纷案件|房产法律问题请登陆 http://www.zylsw.com.cn或直接拨打025-81728111联系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本文由南京房产律师网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顶一下
(0)
踩一下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