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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优先权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7-09-17 17:33:37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531次
股权转让优先权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通知义务的履行。虽然《公司法》7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然实务中,往往却存在股东转让股权时不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如笔者上文提到的案例。虽然法院最终认定股东会会议应构成一项有效的通知,但笔者认为该问题还是有待商榷。既然《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那股东就有义务履行该书面通知的义务,不能以其他股东已通过其他途径知悉此事而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
2、通知事项的明确。在实践中,笔者见到许多公司的股东在履行通知义务时,仅提到欲转让股权,却并没有对转让的股权比例、价款、付款方式等条件予以明确。也正是由于没有将此类事项明确,故而给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造成一定障碍。基于此,笔者认为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在书面通知中对转让的股权数量、价格、付款方式、付款地点等事项明确化,从而方便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减少纠纷的发生。
3、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时间。实务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如当A欲转让其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时,另一股东C在接到书面通知后,表示愿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随后,C又以资金紧张等原因拖延行使优先购买权。 A经多次催告C,但一直没有任何结果。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发生,笔者认为在其他股东表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转让股权的股东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可以向第三人转让。
4、明确何为“同等条件”。股权转让优先权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但究竟什么是“同等条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也存有争议。在此,笔者认为“同等条件”应以转让方与第三人订立的转让协议中规定的条件为准。从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要件看,协议中的至少应有以下几项:转让股份的数量;转让股份的价格;股权转让的履行期限;付款的时间和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实物资产支付、股权的置换等。因此,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的同等条件应符合协议的上述要求。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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