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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前提

时间:2017-09-15 11:02:55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751次
股权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前提
股权转让优先权即股东在向第三人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股份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第73条即是对股权转让优先权的规定。通过探析股权转让优先权的内涵,我们可以看到该权利的适用必须基于一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股权转让优先权只有股权转让时才会发生,并且仅在股权转让的特定情形下,才会发生。即当转让是发生在股东向非股东转让的情况下才会有股权优先权的适用。对于股东内部的转让,公司法给予自由的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没有任何的限制条件。
其次,股权转让优先权是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的权利,即该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并非可随意行使。这一点《公司法》72条第三款已经明确规定。同时,公司法也赋予公司章程对股权优先权任意规定的权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后,股权转让优先权适用于特定的转移情形。股权转让优先权并不是发生在任何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情形下,例如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就排斥了股权优先权的适用,《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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