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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对国有企业的定义标准

时间:2017-07-14 15:19:32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公司律师 点击: 912次
各部门对国有企业的定义标准
           长期以来,我们对国有企业的相关定义,缺乏法律法规明确的直接标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虽然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涵和范畴,但是目前人们所说的“国有企业”的外延却远远广于该法的规定,不但包括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也包括了各种国企改制后形成的国有公司、国有全资子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等。目前,和国资管理相关的各部门都形成了自身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自身的行政管理和业务运作的角度,对国有企业的内涵和外延做出了直接或者间接的界定。资产、股权及其他交易中的相对方是否属于国有企业,直接决定了该交易能否顺利进行以及该如何进行,需要哪些程序,经过哪些机关的批准,相关交易主体对此不能不察。现在我们将自己搜集整理的相关规范文件整理介绍如下:
       一、国资委的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108号文的规定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虽然”国有股东标识“并不能和完全和国有企业的精确定义划上等号,但是也可以从中间接窥视出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的大致界定,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控股或者通过连续多层绝对控股的公司企业、或者上述企业的全资子企业等。
    
      二、国家发改委的文件

      国家发改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 2012年6月14日)中对“国有企业”的具体定义为:

     (三)为提高管理规则的操作性,要将 2864 号文的配套性文件指引的有关要求直接写入管理规则。一是关于国有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 2864 号文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根据有关立法部门的解释,结合股权投资实际,《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将‘国有企业’界定为‘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由上可以看出,国家发改委对于国有企业的定义是国家对其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的企业。

     三、财政部的文件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规定:
 
      “三、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
 
       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四、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局的文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1998年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对于国有企业的界定仅限于狭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家绝对控股公司和相对控股公司。
      
       五、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于2003年7月4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
       
       该文件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责任编辑:南京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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