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同日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国内首例判决。 一、关于立法: 把“常回家看看”的诉求写入法律,可能会破坏绝大多数家庭业已建立起来的和谐的家庭伦理关系,可能会妨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大禹三过家门而不入、周恩来12岁离开老家一直未返故里是否应该重新评判,现役军人几年一次探亲假、莘莘学子的寒暑假、特殊行业的年休假制度是否应该取消。 如此立法条文与国家颁布的其他一些法律规定相抵触,让人无所适从。会让年轻人难以接受,也会使老年人感到不安。 二、关于判决书适用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因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1日刚生效,而案子的起诉、答辩、庭审至少在几周之前,是不可能也不可以引用该法的,而法院在生效当天,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辩论过的新法,显然不适当的。法理上,法律生效后,不溯及既往,但对正在审判的案子,不听取让诉讼各方的法律适用意见径行判决也是不妥适的。 三、关于判决执行操作问题。 从法理讲,基于身份权的行为能否强制执行值得商榷。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人民法院能否强制将被执行人拷上手铐去见老人,怎样才是“看望”,看一眼还是看一分钟、一小时、一天?具体执行环节老人不愿意看到子女或者不愿意被子女看到自己的某种状态,子女被强制执行到场,这种执行是不是对双方的一种伤害?这种没有操作性的判决,不仅不能救济权利,反而损伤司法权威。 亲情是一种感情百善孝为先,尽孝道是论心不论事的。如果连基本的孝道都要靠法律来约束,甚至是要法院强制执行,只能是法律与道德的错位! 让法律的归法律,让道德的归道德。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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