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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责令店铺全部暂时关停检查的行为是否可诉

时间:2023-06-24 07:59:51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349次
行政诉讼热点:宁夏爆炸事故后,当地政府责令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店铺全部暂时关停行为的性质是什么?该行为是否可诉? 6月21日20时40分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富洋烧烤店操作间液化石油气(液化气罐)泄漏引发爆炸后,兴庆区相邻的金凤区反应迅速,第一时间发布通

行政诉讼热点:宁夏爆炸事故后,当地政府责令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店铺全部暂时关停行为的性质是什么?该行为是否可诉?           

6月21日20时40分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富洋烧烤店操作间液化石油气(液化气罐)泄漏引发爆炸后,兴庆区相邻的金凤区反应迅速,第一时间发布通知:“鉴于兴庆区新一中富洋烧烤店发生液化石油气罐爆炸事故,按照区、市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请各镇街即刻开展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罐排查工作,对于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店铺全部暂时关停。”首先要为金凤区领导干部反应迅速,为当地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行为点赞,但该通知后随之产生一个问题,“暂停营业”的行为是什么性质?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还是配合行政机关检查的行为,该《通知》是否具有可诉性?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一、责令暂停营业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有粉丝认为这次金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令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店铺全部暂时关停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而该《通知》发布时,相关部门并未进行调查核实,不能证明这些商铺存在使用具有安全隐患液化气瓶的违法行为。因此,我认为让这些商铺暂时关停的行为并不是行政处罚。另外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才能设定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种类,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授权给金凤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令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店铺全部暂时关停的职权,综上所述,不应认定责令暂停营业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二、责令暂停营业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财物实施的暂时控制行为,而这次金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令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店铺全部暂时关停的行为,并不涉及对商铺人财物的暂时控制问题,仅是对商铺经营行为的一种限制,只有经过相关部门检查液化气瓶符合安全标准后,才能恢复正常的经营,因此,金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令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店铺全部暂时关停的行为也不属于强制措施。
三、责令暂停营业的行为是为了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及《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也就是说,金凤区及其相关部门有职权对于本区域内存在液化气瓶爆炸安全隐患的店铺具有进行严格检查的职权。兴庆区民族南街富洋烧烤店操作间液化石油气(液化气罐)泄漏引发爆炸后,金凤区反应迅速对本区域内的使用液化气罐的商铺进行安全检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该通知对本区域的全面使用液化气瓶的商铺全部暂停经营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金凤区相关部门实施检查行为不应该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按照该《通知》的要求,相关部门实施检查前就让使用液化气瓶的商铺全部暂停经营,严重影响了这些商铺的正常经营行为,给这些商铺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综上所述,金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令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店铺全部暂时关停的行为属于商铺配合金凤区及其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的行为,但金凤区政府的做法明显损害了这些商铺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四、金凤区发布的《通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昨天在一个行政诉讼专业群里,关于该《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也有网友认定该《通知》是内部行政行为,接下来我们就看一下该《通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首先,该《通知》是金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制发的,发文对象是街道办和乡镇人民政府,如果该通知没有被发布到网上,没有被广大网友知道,该《通知》仅是金凤区行政机关内部的文件,并没有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该《通知》适用的对象是金凤区使用液化气罐的商铺,虽然适用的对象比较多,但是这些对象是特定的,而且该《通知》对于特定的对象是不能反复适用的,也就是说使用液化气罐的商铺经过相关部门检查合格后,该《通知》对于该商铺不能再适用。因此,该通知并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最后,该《通知》要求金凤区使用液化气罐的商铺暂停营业,明显对这些商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如果相关街道办或者乡镇政府直接向这些商铺送达该《通知》,并且要求商铺按照该《通知》的要求暂停营业,该《通知》对这些商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商铺对于该《通知》不服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反之如果街道办或者乡镇政府根据该《通知》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对商铺制作并送达《责令暂停营业的通知》,对商铺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的,则是街道办或者乡镇政府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则金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发的《通知》并不可诉
宁夏爆炸事故后,当地的领导干部顶着巨大的压力,谁也不想让灾难再次发生,因此,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特事特办,采取一些特殊的方式来规避液化气罐爆炸的风险。这种做法虽然符合情理,但不符合法律规定。区政府不能因为液化气罐有爆炸的风险,就能让所有使用液化气罐的商铺暂停经营,给这些商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行政管理是为了让社会更好得发展,而不是让社会停滞,希望当地政府能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做法。王律师                行政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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