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7日,云南省昭通市律师协会出具一份《处分决定书》,认定劳动工伤案件能够风险代理,案涉律所不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并作出对该律所不予处分的决定。此外,在律协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该律所追讨律师费的诉求亦已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2019年5月,案涉律所与某委托人签订了由律所代理一劳动工伤案件的《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按律所为委托人争取到的赔偿额15%进行收费。之后,该律所经过一番曲折为委托人争取到了较高额的工伤赔偿金,然而委托人却迟迟不肯依约支付律师费。于是,该律所向法院对委托人提起诉讼。委托人则反过来向昭通市律师协会投诉该律所。 昭通市律师协会认定被投诉的律所不构成违规收费的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5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文件,明确将律师收费全部纳入市场调节价,不再属于应当由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 ,均禁止婚姻、继承、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等案件、第十二条规定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群体性诉讼等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殊不知,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早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发改价格〔2019〕798号文件进行更新修订了!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针对刑事案件、劳动工伤案件等涉及到的律师服务收费,不管国家发改革委此前是如何规定的,以及地方政府现在又是作何规定,都不能违背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文件规定!
综上,不管是刑事案件、劳动工伤案件还是其他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均已全部放开了,是完全能够实行风险代理的。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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