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其中对进小区“刷脸”问题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关于部分小区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的问题,我们一直在关注,前期也做了一些调研。调研中发现,群众关心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集中在强制‘刷脸’的问题上。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郭锋称,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 为此,《规定》第10条第1款专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另外,为更好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防止其将人脸信息泄露或者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隐私,第10条第2款又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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