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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相邻纠纷处理

时间:2013-12-20 09:01:04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2030次
(一)因建设施工损害而发生的建筑相邻纠纷处理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大都在立法上对建设施工中给相邻他方带来危险作禁止性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909条规定: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以
(一)因建设施工损害而发生的建筑相邻纠纷处理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大都在立法上对建设施工中给相邻他方带来危险作禁止性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909条规定:“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以会使邻地失去必要支撑的方法开掘土地。”《瑞士民法典》第685条第(1)项规定:“所有人在挖掘或进行建筑时,不得使相邻他方土地发生动摇,或有动摇危险,或使土地上的设施遭受危害。”又如《日本民法典》规定:“于疆界附近进行前条(237条)工事(挖掘水井、用水池、下水坑等)施工等,对于预防土沙崩溃,水后污水渗漏事,应予以必要注意。”其他国家如意大利也有相应的规定。从性质上来讲,建设施工防险权是一种请求权,即当危险即将出现或者出现以后,受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对方不采取措施或不赔偿损失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当然,作为一种请求权并非仅指造成损害后的请求赔偿,而应当以防为主,当施工过程中有潜在危险时,或造成其他相邻建筑物有地面断裂、墙皮脱落等危险时,其所有人应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建设施工一方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不问其有无过错,只要造成对方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损害是不可抗力造成。受侵害人也应主动请求其消除危险,因为损害赔偿的责任,毕竟是一种补救性质的责任,如果等到损害已造成严重的后果,再行使请求权,劳民伤财,对双方都不利。所以,应当强调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危险消除在萌芽状态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分情况责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施工一方造成相邻他方损害的,相邻他方有权要求治理并请求赔偿损失。我国的《民法通则》第83条对于相邻环保关系仅作出相邻关系原则性的规定,《民法通则》之所以对相邻环保关系不作具体的规定,原因之一是由于环保问题是一项社会问题,防止环境污染也是社会问题。与污染相邻的人是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但与之不相邻的其他人,在很多情况下,也备受其害。比如施工噪音,可能与之不相邻的人也饱受其害。如果侵害人以不相邻为借口,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显然不合情理。所以防止污染也不以相邻为限,只要影响相邻一方生产和生活,危害了第三方的身心健康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除以民法保护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外,还通过《环境保护法》和法规、规章对环保问题进行规范,这无疑对环保具有重要作用。
    (二)因建设施工而临时占用相邻他方土地而发生的纠纷处理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建设施工临时占用相邻他方的土地而致使其遭受损害时,相邻他方有权请求补偿其因损害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作为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首先涉及一个行政审批的问题,比如《建筑法》第42条规定的审批情形(一)就对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作了规定。对于批准的占用范围、用途和期限,占用方应当严格遵守,超出了范围、用途和期限,就应当取得对方的谅解并积极对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约定进行补充,并报行政审批部门加以批准。其次,应区别对待:施工方确因自身的过失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已的原因导致超出约定的占用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且仍必须使用邻地的,应允许使用,但应重新约定占用的范围、用途和期限,并加以经济补偿;对于非属必要而故意占用邻地的,应当责令占用方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建设施工间距导致通风、采光而发生的纠纷处理
    关于该类侵权的处理方式,我们认为,主要有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两种。(1)事前救济,指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对建设施工加以监督,防止通风、采光问题发生于未然,具体措施为加强建筑物的高度限制与容积率限制,对建筑的间距的控制,以及施工中监督检查。(2)事后救济,指通风、采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以民事诉讼的方法请求排除侵害或请求停止进行侵害,具体包括请求除去侵害、请求禁止侵害及请求损害赔偿三种。
    我国在采光、通风方面的立法稍显落后,至今没有全国通行解决采光通风问题的处理办法,但一些地方规章值得借鉴,如《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修正)》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第13条规定:“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下同)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1)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内的,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进行拆迁。(2)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2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此外,一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有妨碍邻居通风、采光之虞时,相邻他方有权提出异议,请求采取避免阻风、遮光的措施。如相邻他方在修建时不提出异议,对新建建筑完工后造成的通风、采光的妨碍,只能请求赔偿损失,不能请求排除妨碍,因为法律不能以牺牲较大利益来保护较小利益,也体现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指导思想。
    (四)因越界建设施工引发的纠纷处理
    建设施工一方实施的越界建筑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此种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采用举证倒置的方式,即:首先推定建设施工一方存在过错,只要其不能证实越界建设为合法行为,就被认定为存在过错,但推定不是视为,仍赋予其举证推翻的权利。采用这种归责原则体现了对相邻他方的保护。
    相邻一方逾越地界线侵占相邻他方的土地建设施工时,相邻他方有权依物上请求权制度予以排除,造成损害的,得请求赔偿。但相邻他方如果知道其越界建设施工而不及时提出异议的,则不得请求除去该建筑物,但其可以因越界建设施工一方使用其土地而带来的损失请求如下处理:
    (1)土地使用权转让请求权。我们认为,当相邻他方提出适当的价格,请求越界建设施工一方购买越界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时,越界建设施工一方不得拒绝。当然,当事人双方不以购买方式处理越界部分土地使用权,而协议以其他方式,如设定地上权或加以出租处理土地的,并无不可。
    (2)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越界建设施工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所以相邻一方越界,如果相邻他方因此受有种种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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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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