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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相邻纠纷成因

时间:2013-12-20 08:53:06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 点击: 2027次
(一)因建设施工损害而发生的建筑相邻纠纷 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注意防止对相邻他方的损害。其行使权利的行为如果对相邻他方的安全构成危险,则相邻他方有权
    (一)因建设施工损害而发生的建筑相邻纠纷
    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注意防止对相邻他方的损害。其行使权利的行为如果对相邻他方的安全构成危险,则相邻他方有权要求消除危险,如果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建设施工损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纠纷成因主要有以下两种:
    1.建设施工中给相邻他方带来危险而引发的纠纷
    此种纠纷又称为建设施工防险关系,是指从事建设施工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其土地上挖掘土地、修建建筑物或行使其他权利时,如果危及相邻他方的土地或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时,相邻他方享有请求其排除危险、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权利。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效力范围涉及与地表之上和之下一定范围空间,因此当其在进行建设施工时,不得侵害相邻他方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在现实生活中,因建设施工而产生的相邻纠纷,不胜枚举。究其原因,不外乎:(1)建设施工一方存在过错。由于建设施工方法不当或设施设备的野蛮使用导致相邻他方遭受危险损害。(2)自然原因导致。如相邻土地地质条件,又如风、雨等自然灾害。(3)建设施工相邻他方自身存在过错。比如:相邻一方改变住房结构,而相邻他方建房挖槽,导致该房倾斜,其责任在于改变住房结构的相邻他方。另外,不得不提的是政府部门监管力度小,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开发土地、建设房管部门管理房屋兴建时,往往仅顾及相邻一方的利益,至于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只有靠自己去维护,结果可想而知。
    2.违规建设施工造成相邻环保纠纷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从事建设施工中,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注意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废水、废渣、粉尘、油污和放射性物质污染环境。从现实生活上看,污染环境的成因多以建设施工一方管理松懈,违规施工为主。而发生的纠纷形式,主要是噪声、堆放建筑废物。例如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设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没有向工程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采取防治措施,而导致相邻他方诉讼要求排除妨碍的,又如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施工等。
    (二)因建设施工而临时占用相邻他方土地而发生的纠纷,
    因建设施工而临时占用相邻他方土地而发生的关系属于营缮的邻地使用关系。营缮的邻地使用关系,指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在疆界或近旁营造或修缮建筑物而有使用邻地的必要时,邻地所有人或利用人负有容忍其使用自己土地的义务。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对相邻他方之土地行使邻地使用权须具备下述两个要件:(1)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必须在自己的土地疆界或近旁修缮建筑物;(2)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必须有使用相邻他方土地之必要。即不使用邻地,则不能完成营造或修缮建筑物。
    但在某些情形下,由于建设施工一方存在过错(一般情况下是过失),临时使用相邻他方土地未尽积极注意义务,会导致相邻他方的损失,造成纠纷。比如:建设施工一方工期拖延,致使临时占用的相邻他方土地时间延长,给被占用方的出行、生活带来不便。该类纠纷的起因,往往是由于占用邻地施工的相邻一方未按约定的方式、期限、用途来使用相邻他方土地。
    (三)建设施工间距导致通风、采光而发生的纠纷
    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应与邻居的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范围有关建筑间距方面的法规,只有北京、天津、大同、大连、长春等城市有较详细的建筑间距规定,比如1988年10月实施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修正)》对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又如《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对建筑间距有如下规定:处于被遮挡位置的条形多层居住建筑,若是坐落在旧城改造区的,其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被遮挡房子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在15。以内的应大于或等于1.2,15。~30。的应大于或等于1.1,角度大于30。至正东或正西的,应大于或等于1.O。被遮挡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若是坐落在新建居住区的,则按上述朝向角度,其比值依次为大于或等于1.5、1.3和1.O。建设施工必须获得规划审批,方可施工兴建,但在现实生活中,采光通风纠纷还是不断涌现,大致有两方面原因:(1)规避行政审批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经审批或不按审批规定的建筑间距进行建设,或超越建设行政审批的建筑间距标准实施建设,从而导致所建楼宇,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合规范,引发通风、采光之纠纷。(2)建设单位按照合法的行政审批实施建设,却带来民事上相邻方采光、通风的侵权后果。目前城市大多数的采光纠纷都属于该类情形。
    (四)因越界建设施工引发的纠纷
  建设施工一方在自方地界一侧修筑建筑物时,应与地界线保持适当距离。既无相邻各方的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可以越界施工的情形,即便对相邻各方的建筑物并未造成现实的危害,也因超越自方边界侵占对方的土地构成侵权,易导致该类纠纷。由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网http://www.jsjsls.com/分享提供, 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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