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签订合同时不会特意注意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以及有什么样的凭证可以证明合同的成立及生效的问题,但是一旦合同发生纠纷,那能否提出适当的证据证明合同生效的法律事实,攸关自身权益的保障或者双方法律关系的确立,丝毫疏忽不得。下面南京合同律师许光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在合同法职业领域的丰富经验,为您就合同成立的相关凭证问题进行阐述。
所谓合同成立,也就是合同双方就特定的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双方没有任何缔约过失或者重大误解的事项,合同的内容完全能够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合同成立。我们说双方的合意,实际上是双方的一种主观心态。在法律上,认定一种主观心态的存在,必须具有外部的表现形式和相应的证据。我们根据能够证明合同成立的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不同,可以将它分成两种。
一、直接证据,而另一种是间接证据。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主要是合同书、往来的电邮、短信、信函、确认书等。这些文书证据,往往相当清楚而明确的表明了当事人真实的心态和意思表示,反映了双方谈判的过程和最终的谈判结果,体现了双方对合同内容的最终确认,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法上的证明力。我们在与他人谈判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收集此类证据。
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一般低于直接证据,往往需要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方能证明合同的成立。间接证据又可以分为三类。
1、交货凭证,比如收货单送货单,可以表明卖方向买方交付特定货物的事实,从一个侧面印证双方买卖合同的存在;
2、债权凭证,如因积欠货款而出具的欠条,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而出具的债权确认书,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结算而出具的对账确认单等。
3、结算凭证,也就是双方最终财务结算而形成的相应票据,如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结算单等。
在南京合同律师许光所承办的一起案件中,甲乙双方洽商,甲方将500吨水泥送到乙方处,乙方已出具收货单,后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方拒付货款,南京合同律师代理甲方向乙方提出诉讼。应该认识到的是,收货单并非直接证据,在收货单上签字,并不意味着双方已经成立买卖关系,甲方有可能代为送货,或者以水泥抵偿欠款,上述可能性无法排除。因此需要结合双方交易习惯,以及其他事实综合确认、最终我们通过,甲乙之间的往来邮件和甲方乙方之前的交易历史,最终证明了甲乙双方构成了水泥购销的关系,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很多此类收款,收货单据上签字人和收货的单位是什么样的关系是必须得注意的。很多情况下,收货单位拒绝承认签字人和收款人之间的联系,从而造成法律上的纠纷。送货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应该要求收货单位在收货单据上盖章,或要求签字人出具收货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如以债权凭证或者发票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如无相反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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