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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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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