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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同律师许光释疑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时间:2018-08-22 13:12:0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合同律师 点击: 1068次
南京合同律师许光释疑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在实务中,承揽合同常常和劳务合同在外观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而容易被混淆。需要承认的是,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共性,比如,两者都需要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都属于承诺、双务、有偿合同,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别。

  1、目的不同。

  劳务合同只要求一方当事人按照劳务合同的要求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之中,需求劳务一方的合同利益也就得以实现。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最终目的是要得到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人为了交付工作成果,必然要为之付出一定的劳务,这是由合同的目的所客观决定的,劳务行为本身并不是承揽合同的标的。

  2、提供劳务一方独立性不同。

  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即受雇人,需要接受需求劳务的一方,即雇佣人的管理,在完成工作上,不具有独立性,需要按照雇佣人的指令及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进行工作,不具有交付独立的工作成果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受雇人提供劳务时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人身、财产权益,雇佣人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劳务行为不具有独立性。而承揽人提供工作成果,具有独立性,定作人与承揽人订立承揽合同,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自行准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以自身的技术和能力,独立完成相关的工作任务,其工作成果的交付是合同义务,除需要履行交付特定工作成果的合同义务之外,其完成劳务的过程不需要接受定作人的监督管理。

  3、工作内容不同。

  劳务合同的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合同的要求提供特定劳务,即可享有劳动报酬的请求权,而无论是否产生工作成果以及工作成果是否达到雇佣人的特定要求。然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请求支付劳务报酬的前提是,承揽人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而不能仅仅依照其提供特定劳务的事实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其提交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定作人甚至可以追究其法律上的违约责任。

  4、合同义务能否转移不同。

  劳务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亲自完成工作内容,提供约定的劳务,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但在承揽合同中,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他人辅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5、签订合同的出发点不同。

  劳务合同中,雇佣人选择受雇人,主要考虑其有没有完成特定工作的劳动技能;受雇人主要考虑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选择承揽人,是以承揽人的技能、设备、商业信誉等为考虑因素,而承揽方考虑自身工作条件和技能能否完成相应工作,从而获得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身预期。

  6、法律风险不同。

  劳务合同中,受雇人自身遭受损害,或者导致其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损害,一般应由雇佣人负责,但在定作合同中,除非定作人存在重大过错或者故意,承揽人自身遭受的损害以及导致其他人遭受的损害都由承揽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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