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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被大股东欺负?公司律师为中小股东支招

时间:2018-08-22 12:55:20来源:本站 作者:南京律师许光 点击: 967次
怕被大股东欺负?公司律师为中小股东支招
  作为公司法方面的专业律师,南京公司律师经常回答各公司的大股东为维护个人权益提出的咨询问题。其中经常提及的一个问题是,作为公司的中小股东,在不掌握优势表决权的情况下,如何防止大股东或者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南京公司律师许光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公司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典型问题,根据自己多年来处理公司事务的丰富经验,对这个问题回答如下,供大家参考。
  首先,公司中小股东应该对我们国家公司法对于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有所了解。我们国家对于公司的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保护,有着比较全面的规定,并提供了多种手段。公司股东对这些手段应该有所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维权方式。
  首先,我国公司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的相应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公司的实际商务运作和组织人事都被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情况之下,查阅公司账簿对于股东了解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是非常重要的。根据现行公司法第98条规定,公司如果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目的账簿有不正当的目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是应当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公司如果拒绝查阅的,要对申请查阅的股东具有不正当的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没有正当的理由拒绝提供会计账簿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股东提供会计账簿。
  第二,根据公司法的相应规定,如果董监高等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权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大股东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损害了其他股东权益的,其他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是其中必须注意到,不法行为人的行为是直接损害了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损害了股东权益,还是既损害了公司利益,又直接损害股东权益。如果直接损害了公司利益,而间接损害股东权益的,股东只能以公司的名义提出诉讼;如果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则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第三,现行公司法在修订之后,规定了股东在特定条件下有退股的权利。如果中小股东觉得,在公司内部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采取多种方式,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退股。公司法规定的三种退股情形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存续的。这些情形的出现都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或者违背了股东的投资目的,因此,对上述事项存有不同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他们持有的股权。如果双方不能就股权收购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收购他们的股权。
  第四,对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中小股东也有法定的救济方式。股东会决议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视为无效。另外,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就是说,中小股东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而这个法律权益的范围就是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股东权益。
  第五,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一种方式,当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的时候,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也就是说当应选董事人数为十人的时候,每一股份享有十个投票权。此时,股东可以将手中的投票权进行统筹运用,既可以分散选举多人,也可以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中小股东可以将手中的投票权加以统一运用,选出能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董事和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增加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弱化或者牵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话语霸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控股股东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又怠于或者拒绝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追究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控股股东等不法侵害人的法律责任,而且公司法还确认了该股公司出现僵局的时候,股东有权通过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股东的意见发生对峙,长期无法解决的,占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当然解散公司可能会损害所有股东的利益,对这一手段应当谨慎使用。
  南京公司律师认为,中小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和公司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但是中小股东也无疑是公司股东中的弱势群体,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是被控股股东或者通过各种方式间接控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掌握的,中小股东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无法对公司的决策发挥重大作用,甚至可在试图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或运营情况时,都有可能受到阻挠。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从而间接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时候,中小股东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阻止损害的扩大,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要求侵害进行赔偿。
  本文由南京公司律师许光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7712855901)撰写,转载须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南京律师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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