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7日,尹某等人乘坐毕师傅驾驶的货车送货,到江苏海门时,车轮陷入泥土中打滑无法前行。应毕师傅请求,尹某帮忙用木板垫住后车轮。谁知,毕师傅在未确认尹某是否离开车辆的情况下突然起动,导致他的右手食指被车轮碾压受伤。经司法鉴定,尹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毕师傅支付了1.3万元赔偿款。 尹某了解到,毕师傅受雇于陈先生,涉案货车也为陈先生所有,并挂靠在勇创运输公司名下,且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 由于相关当事人无法就赔偿问题进一步达成一致,尹某起诉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7万余元,并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毕师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陈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勇创运输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情况没有异议,但认为交警部门没有将这起意外定性为交通事故,没有按交通事故程序处理,不同意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10.23万元,超过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1.23万元由陈先生全额赔偿,毕师傅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交通事故并不限于机动车物理意义上车体移位状态下导致的事故。本案应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具体来看,毕师傅所驾驶的机动车车轮打滑无法前行,但车辆并未熄火,发动机保持运转,应视为处于行驶状态;尹某给予帮助时,因司机疏于观察导致事故发生,且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主观故意。因此,本事故虽不同于普通交通事故,但其基本特征符合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的界定,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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